价的宏观指导,尤其是要加强工程造价(特别是单价计取)工作的“立法”,使工程造价工作有法可依。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一种竞争,而竞争力又往往 主要表现在价格上的竞争,工程造价的管理显然是承包方经济管理的中心节点。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在建筑工程“造价的形成”、“造价的落实”这两个课题上进一步 完善,要使竞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造价(单价)确立依据和动态的宏观调控对造价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个前提下,培育工程造价的咨询服务机构必不可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该是业 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该机构应该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标底的编制或审核,应该努力培养这样一种氛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编制的工程招标标底原则上是合理 的,除非有特殊情况,中标单位的工程造价应该是最接近于该标底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业主的“压价”和承包商的“漫天要价”,而在目前,由于竞争的激烈, 主要还是要规范“压价”现象的发生。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首要性质应该体现在它的公正性,依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全过程地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管 理。从工程项目标底的编制、合同的签订、工程造价的约定开始,一直到工程的结算为止,对工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应该是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任 务。这种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事实上,也就使得工程项目的事后审计变成了工程进行之中的事前审计。这对投资把关、工程量的合理确定和工程造价的合理约定无疑是十分有益的。目前的市场状况是,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发育不够健全,不少业主和承包商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认识还不足。努力培育建筑市场,规范 业主和承包商的行为,首要的,要培育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使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真正能在工程造价这个建筑工程的中心环节上公正、公平地发挥它应有的 作用。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以下两点最为重要:
1、培育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咨询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认定机构对承发包双方的造价进行过程认定和竣工结算确定是较可取的一种方式。
2、改变用当月市场采购价报价比用滞后的市场信息价报价更趋合理。 上一页 [1] [2]
|